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港北检公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1121984********,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号**号,住广西贵港市港北区**路**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淳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辨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份,赖某某为到贵港收购猪内脏冻品一事,经他人介绍获得被告人淳某某的联系电话,并在被告人淳某某帮助下,在贵港收购了一批猪内脏冻品。因时值非洲猪瘟疫情管制期间,猪内脏冻品从贵港运往外地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A证),赖某某再次微信联系、询问被告人淳某某能否帮助办理相关手续。被告人淳某某在明知自己无能力办该证的情况下,承诺可以办好该证并提出需人民币30000元的办证费用,赖某某信以为真,按被告人淳某某的要求微信转款人民币30000元给被告人淳某某作为办证费用,被告人淳某某随后多次捏造已联系上南宁方面的领导已帮办好证件手续的事实。在赖某某一再追问下,被告人淳某某还虚构“南宁领导说搞得一定得,再等20分钟2:30盖章及已经开得啦”等事实。被告人淳某某收到赖某某的款项后已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谅解书;2. 证人证言:证人区少健、吴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淳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勘验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淳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罚金20000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邝琴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淳某某现羁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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