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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清小林、杨某某等5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_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清小林,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2********,白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16年7月6日因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兰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4********,彝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2020年4月16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91989********,彝族,文盲,务农,云南省云龙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小组。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2日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江城,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93********,傈僳族,小学文化,务农,云南省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小组。2016年8月30日因犯强奸罪被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5月13日刑满释放。2020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日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和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3251980********,白族,初中文化,务农,云南兰坪县人,住兰坪县**镇**村委会**村*组***号。2020年4月14日因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经本院批准,被兰坪县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张咏平,云南田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兰坪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清小林、杨某某、郭某某、乔江城、和某甲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2日下午,被告人清小林、杨某某达成非法采伐林木的合意后,又邀约了被告人乔江城、郭某某共同参与。21时30分许,四人驾乘着清小林的一辆无牌照微型车从兰坪县**镇**村出发,清小林随即打电话给被告人和某甲,叫其到兰坪县河西乡箐花村委会青岩头冰铜厂岔路口帮忙放风,和某甲同意后驾驶着自己的牌照为云Q*****的白色轿车从通甸镇通甸街出发。22时30分许,清小林、杨某某、郭某某、乔江城到青岩头废弃石场后,将车停在路边,步行到青岩头林区。后郭某某用清小林事先准备好的油锯机非法采伐了1株疑似红豆杉林木,并加工成规格不一的13件锯材,由杨某某、乔江城搬运至加工现场下方的石场平地处摆放,而清小林、郭某某则到石场上方100米处的悬崖上,用油锯将生长于此的1株疑似榧木双叉树伐倒,准备加工时发现兰坪县森林公安局的民警上山查缉,遂逃离采伐现场。在清小林、杨某某、郭某某、乔江城采伐、加工、搬运期间,和某甲一直在冰铜厂岔路口为其放风。兰坪县森林公安局办案民警前往现场查缉后,和某甲被当场抓获。次日凌晨5时许,清小林、杨某某、郭某某、乔江城与和某甲联系,意图让和某甲到青岩头林区公路边接应,和某甲即根据公安机关的安排,协助抓获了清小林,而杨某某、郭某某、乔江城再次逃脱。经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采伐的1株疑似红豆杉的树种为红豆杉科红豆杉属的云南红豆杉,属国家Ⅰ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1.4212m³;被采伐的1株疑似榧木的树种为红豆杉科榧木属的云南榧,属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立木蓄积为1.32887m³。

另查明,杨某某、乔江城、郭某某分别于2020年4月16日、6月30日、7月2日主动到兰坪县森林公安局通甸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油锯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口证明、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兰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和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清小林、杨某某、郭某某、乔江城、和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云南怒江绿峰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清小林、杨某某、郭某某、乔江城、和某甲违反国家规定,在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云南榧,立木蓄积共计2.75m³,情节严重,五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清小林、乔江城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郭某某、乔江城、和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属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乔江城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和某甲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清小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属一般立功,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喆

书记员:李剑莉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清小林、杨某某、郭某某、乔江城、和某甲现被羁押于兰坪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物品详见《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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