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新检诉刑诉〔2020〕Z243号
被告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037480******,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中路**号**酒店**中心***,法定代表人梁某甲。
诉讼代表人梁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401271969********,汉族,清远市清新区**物业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梁某乙,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63********,汉族,文化程度高中,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路**号清新******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21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物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梁某乙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单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单位、被告人同意本案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7月至2008年初,被告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物业有限公司在开发清远市清新****建设项目过程中,安排被告人梁某乙为该项目的负责人,期间,被告人梁某乙没有按照林业部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批复使用范围使用林地,造成清远市清新****建设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的行为发生。经鉴定,清远市清新****建设项目超范围占用林地面积166.0245亩,其中生态公益林地52.989亩、商品林地113.0355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梁某乙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辨认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物业有限公司及其清新****项目负责人被告人梁某乙,违反国家土地法规,非法占用林地建房,改变林地的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地罪追究被告单位清远市清新区**物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梁某乙的刑事责任。被告单位、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或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400000元,判处被告人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罚金6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志远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梁某乙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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