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祁检刑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4301977********,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住祁县昭馀镇昌源北路********。2012年因吸毒被晋中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15日,社区戒毒三年;2013年因吸毒被清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2000元,后延长为强制隔离戒毒2年;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我院批准被祁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山西省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9年11月28日13时25分许, 被告人渠某某驾驶黑色电动车窜至祁县天源大厦楼前,用十字改锥、一字改锥和钳子将被害人杨某某的价值370元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100元钱已挥霍,现赃物未追回。
2、2019年12月4日13时14分许, 被告人渠某某驾驶黑色电动车窜至祁县古城东大街茶庄段家巷巷口附近,用十字改锥、一字改锥和钳子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价值300元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100元钱已挥霍,现赃物未追回。
3、2019年1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渠某某驾驶黑色电动车窜至祁县古城羊市坡街口,用十字改锥、一字改锥和钳子将被害人乔某某的价值300元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100元钱已挥霍,现赃物未追回。
4、2019年12月23日11时许, 被告人渠某某驾驶黑色电动车窜至祁县天源大厦楼前,用十字改锥、一字改锥和钳子将被害人高某某的价值330元的电动车电瓶盗走,后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所得赃款100元钱已挥霍,现赃物未追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渠某某于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系累犯。归案后,被告人渠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判处被告人渠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建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款物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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