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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世威盗窃案)_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公诉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温世威,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镇**村**号,群众,非公职人员。被告人温世威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被告人温世威于2014年9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4年12月26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7年5月29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世威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世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19年9月26日凌晨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号门口盗窃了被害人尹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60.43元,未缴获);于2019年10月1日凌晨在惠阳区**镇**号盗窃被害人钟某某停放于该处的一辆红色男装摩托车(无法价格鉴定,未缴获)。被害人报警后,公安机关于2019年10月2日抓获被告人温世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前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世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世威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曦

2020年1月21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建议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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