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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云海盗窃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温云海,男,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号,住该地。2017年8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17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4月24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千元。2020年7月14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经我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云海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被告人温云海和王某某(另案处理)到东兴区翡翠国际车库4栋2单元盗窃被害人周某某一辆春风牌摩托车。

内江市东兴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车辆鉴证金额为2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温云海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等;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云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为276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云海系累犯,从重处罚;系坦白,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罚;量刑建议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会德

检察官助理:黄玺潼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温云海被羁押在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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