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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华生诈骗案)_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检诉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温华生,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福建省上杭县,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址福建省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上杭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华生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20年2月4日至3月2日、自2020年4月16日至5月14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三次(自2020年1月21日至2月4日、2020年4月3日至4月17日、2020年6月15日至6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被告人温华生的同学林某甲因厦门市房屋限购政策而与被告人温华生约定,由林某甲出资,以被告人温华生的名义在厦门购房,于当年8月购买厦门市海沧区**路**号**室套房,林某甲每月将房屋按揭款转到被告人温华生的账户。2016年10月,被告人温华生在林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还清房屋贷款,用该房屋先后向兴业银行厦门分行和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贷款,后于2019年3月将房屋出售给他人,押抵贷款及卖房所得款均由被告人温华生使用支配。2016年11月至2019年7月,被告人温华生每月编造虚假的银行短信要求林某甲支付按揭款,共骗取林某甲人民币185294.6元 。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上杭县公安局提取的声明书、协议书、银行账单、房产买卖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蓝某某、林某乙、赖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林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温华生的供述和辩解;5.上杭县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华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文东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温华生现羁押于上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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