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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国亮、贾钰宝诈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新检一部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温国亮,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95********,汉族,职高,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号。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贾钰宝,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96********,汉族,职高,无业,成都市新都区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镇**村**组。2020年1月6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国亮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贾钰宝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相关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5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经批准,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国亮为偿还信用卡和个人债务,先后在成都市新都区蜀龙大道北段177号**汽车租凭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2日以朋友曾某某的名义租凭灰色宝马320一辆(川A***** );于2019年12月13日以朋友夏某某的名义租凭丰田普拉多2700一辆(川A***** ) ;于2019年12月23日以朋友刘某某的名义租凭蓝色奥迪Q5L一辆(川A*****)。被告人温国亮在取得上述三辆车后,先后交予被告人贾钰宝低价出售。被告人贾钰宝将三辆车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方式转卖他人。经新都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川A*****灰色宝马320价格为194960元,川A*****丰田普拉多2700价格为382870元,川A*****奥迪Q5L价格为294960元。三车合计价格为872790元。

2019年12月31日,被告人温国亮被群众扭送至公安机关;2020年1月6日,被告人贾钰宝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贾钰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国亮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贾钰宝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帮助代为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温国良的刑事责任,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贾钰宝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贾钰宝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行为,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亮

  

2020年77

                                      (院印)

附:

1、被告人温国亮、贾钰宝目前被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量刑建议书五份;

4、公安侦查卷宗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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