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二部刑诉〔2020〕Z118号
被告人温宗怡,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江门市,身份证号码440782199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门市新会区**镇**村**号。2016年9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个月,同年10月4日刑满释放。2020年2月24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宗怡涉嫌危险驾驶罪、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及同月3日已分别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的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危险驾驶罪
被告人温宗怡于2019年8月17日20时许,驾驶粤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本区**镇**路往**路方向行驶,行驶至**镇**路**路口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警处警时,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经鉴定,被告人温宗怡血液中的酒精浓度定量检测为108.60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温宗怡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2、盗窃罪
被告人温宗怡于2020年4月24日8时许,驾驶粤J****1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套牌粤J****E)行驶至本区**镇**红绿灯附近公路边,采取利用弓弩将毒针射向狗只的手段,盗窃得新会交警大队**中队饲养的本地家狗2只。经鉴定,上述狗只共价值人民币780元。
盗窃后,被告人温宗怡行驶至本区**镇**市场附近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在其驾驶的粤J****1号二轮摩托车上搜获弓弩发射器、毒针、土狗等物品一批。经鉴定,毒针检出氯化琥珀胆碱成分。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莫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温宗怡的供述和辩解;
3、证人谭某某的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和照片;
5、鉴定意见;
6、有关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宗怡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宗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且携带凶器盗窃私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温宗怡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宗怡虽不具备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宗怡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司徒杰武
检察官助理 陈 小 贝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江门市新会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四册随送;
3、由江门市公安局新会分局扣押的涉案财物提请法院依法处理;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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