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小杰,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福建省福清市**街道**村**号。因吸毒,于2010年12月24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0年12月30日被强制戒毒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21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4月27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9年2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故意伤害,于2019年11月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福清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8日1时许,被告人温小杰在微信群里与同事桂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后,约桂某某到福清市**厂门口见面。被告人温小杰的同事流水线组长被害人林某某在微信群里看到后赶到现场,与桂香琴等人碰面。被告人温小杰携带一把菜刀骑电动车到达,与林某某发生争吵、推搡,被告人温小杰持菜刀将林某某砍伤,造成林某某左胸部、左肩胛骨、右前臂下段皮肤创口累计长21.4cm,并右桡骨远端骨折累及关节面。经福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鉴定,林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温小杰在案发现场被林某某等人制服报警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
2.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证明等;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温小杰的供述;
5.鉴定意见:法医学伤情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小杰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小杰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小杰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温小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温小杰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一年八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清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姚堂春
2020年2月12日
附注:
1.被告人温小杰羁押于福清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卷宗2册共计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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