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诉刑诉〔2019〕2416号
被告人温开华,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晋江市**镇**村**街**路**号。因赌博,于2010年4月29日被福建省仙游县公安局处以罚款人民币500元,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收缴物品人民币500元。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晋江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开华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部分
2018年12月14日,被告人温开华向吕某某租赁晋江市西园街道官前社区西山新村88-1号厂房,并在厂房内搭建铁皮房非法生产卷烟。2018年12月21日,被告人温开华、“云霄男子”(另案处理)将林某乙(已判决)接到该非法卷烟生产点担任现场管理,负责接收原材料、搬运货物、打包烟支及安排人员望风等。2018年12月23日左右,林某乙招用吴志亮(已判决)及林某甲、“阿峰”(均另案处理)进行看风望哨。被告人温开华负责该非法卷烟生产点的买菜、管理现场等。2018年12月27日,公安机关查获该非法卷烟生产点,当场抓获林某乙、吴志亮,并查获价值人民币1438万元的YJ14-22卷接机一套、价值人民币840458元的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产品的万宝路散烟支3050条、价值人民币9927.54元的滤棒21万支、价值人民币24353.784元的烟丝509.6公斤和无牌无证白色江淮大货车1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卷烟机、接装机、香烟、烟丝、滤嘴帮等;
2.书证:公安机关抓获破案经过及工作说明、厂房租赁合同、省内嫌疑人身份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3.证人证言:证人吕某某、庄某甲能、庄某乙、李某甲、何某某、林某甲、林某乙、吴志亮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开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福建省烟草专卖局卷烟真伪鉴别书、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及烟叶鉴别检验报告、福建省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价格证明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晋江市烟草专卖局检查(勘验)笔录、证人辨认被告人笔录。
(二)危险驾驶罪部分
2019年3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温开华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0202)行驶至晋江市**道**路段,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车架号06928)发生碰撞,造成王某某、被告人温开华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晋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温开华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鉴定,王某某的损伤为轻伤一级。经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温开华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4.81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温开华与王某某达成调解,一次性赔偿王某某医疗费等损失人民币15000元,取得谅解。
被告人温开华于2019年7月2日在晋江市八仙山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安机关工作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疾病诊断书、泉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现场监控截图及照片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李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文彬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晋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开华伙同他人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达人民币874739.324元,且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开华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温开华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红
2019年11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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