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检公一刑诉〔2017〕4号
被告人温文本,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化州市,公民身份号码4409821995********,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茂名市化州市河西街道**村**号。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6月30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1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文本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化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16年9月21日依法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文本因与从事摩托车搭客的被害人林某发生交通事故而怀恨在心。2016年6月27日晚上23时许,温文本从化州市北岸**网吧外出准备吃宵夜,看见林某在北岸车站对面路边等客,遂产生抢劫林某财物以报复的念头。温文本回网吧拿了一把水果刀藏在裤袋,以乘客身份与林某搭讪,并叫林某搭其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村。林某同意后,驾车搭温文本经罗江大桥往**村方向驶去。当驶到**村附近江堤路段时,温文本拿出水果刀抵住林某,逼林某停下车,并要求林某将身上的钱交出。林某从其后裤袋拿出十几元钱交给温文本,温文本看见只有十几元钱,认为林某是在敷衍自己,于是持刀往林某右颈部刺了一刀。林某被刺后支撑不住,与温文本连人带车跌倒在地上,倒地后温文本又向林某身上刺了一刀。林某请求温文本停止再刺,并从前面裤袋掏出六十多元温文本。温文本接到钱后数钱,林某趁他不备打算抢夺温文本手上的水果刀,争夺过程中温文本右手小指被划伤,温文本更加恼火,持刀向林某连刺几刀,林某被刺后倒地不动了。其后温文本曾想对林某施救,但担心被发现便逃跑了。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系被单刃锐器刺入右颈部,致右颈总动脉和右颈内静脉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和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文本无视国家法律,抢劫他人财物,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海泓
2017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温文本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本案案卷三册、光盘九张、换押证一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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