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星检刑诉〔2021〕92号
被告人温旺,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01199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住毕节市金海湖新区**镇**村**组**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3年9月9日刑满释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8月15日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4月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毕节市公安局七星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补查完毕后,与2021年1月22日重报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7日,被告人温旺到毕节市七星关区层台镇层台村上街组杨某某租房处,将杨某某放在房内的两袋废弃铜线盗走。经毕节市兴业资产评估事务有限公司评估,被盗铜线价值人民币125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毕兴鉴评[2020]第452号资产评估报告;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案发后温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必沙
检察官助理 李佳怡
2021年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温旺现羁押于毕节市七星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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