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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春红故意杀人案)(公开版)_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市检二部刑诉〔2019〕1号

被告人温春红,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江西省万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28198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镇**村赣州市赣县区**镇**村,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9年4月4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春红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9年10月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春红与被害人张某甲系母子关系。2019年4月2日晚,温春红将张某甲带进房间睡觉。睡至半夜,温春红产生幻听,用一件连衣裙捆住张某甲的双手,用一条牛仔裤塞住张某甲的嘴,用一根捆窗帘的绳子勒住张某甲的脖子,并用力拉扯绳子两端将张某甲勒死。经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甲为勒死。经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温春红患精神分裂症,案发时处于疾病的发病期,案发时其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温春红使用的窗帘绳、连衣裙、牛仔裤等物证;常住人口信息、出警经过等书证;证人张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温春红的供述与辩解;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江西精神病学司法鉴定所等鉴定意见;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春红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春红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先宏

 2019年111

附:

1.被告人温春红现羁押于赣州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3册,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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