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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春鹏、王玉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通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县检一部刑刑诉〔2019〕83号


被告人温春鹏,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121967********,满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吉林省**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现通化市东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通化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玉华,女,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1196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县,吉林省**有限公司通化县分公司**,现住通化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通化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春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王玉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7月28日至2019年8月26日、2019年9月26日至2019年10月25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10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温春鹏在任吉林省**有限公司(另案处理)通化县分公司**期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与该公司**被告人王玉华,通过广告宣传、群众口口相传等方式,以允诺年化收益7%-9%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经审计,被告人温春鹏非法吸收资金1.4224亿元,未兑付金额6112万元;被告人王玉华参与非法吸收资金1.1469亿元。

案发后,被告人温春鹏、王玉华被侦查机关抓获到案,均如实供述了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借款协议、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林某某、车某某、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春鹏、王玉华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通化通达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春鹏、王玉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春鹏、王玉华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玉华系从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化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宗原

2019年12月2日

附:1.被告人温春鹏现被羁押于通化县看守所;被告人王玉华现被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6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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