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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智龙诈骗案)_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赛检一部刑诉〔2020〕Z392号 

被告人温智龙,男,198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无,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村。2020511日因犯诈骗罪被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三千元。2020年7月10日刑满释放。2020710日因涉嫌诈骗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7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智龙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温智龙以帮被害人范某某办理警察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范某某共计174200元,被告人温智龙将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2、2019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温智龙冒充包头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副总,以给被害人赵某甲办理贷款收取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赵某甲共计人民币314750元。被害人赵某甲通过本人以及女儿赵某乙微信将钱款支付给被告人温智龙,被告人温智龙将收取的钱款用于个人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破案工作说明及抓获经过、个人用款合同、收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人口信息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智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智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48895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智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康文辉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智龙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四册和证据目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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