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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月刚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一部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温月刚,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3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门市,户籍所在地荆州市荆州区**路**号,住荆州市荆州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月刚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2019年1月15日期间,被告人温月刚等人先后租赁荆州**招待所、荆州市沙市区**路**区**号楼**层成立酒店,并设置总经理、财务人员、技师部经理、营销经理、培训人员、盯梢人员、情趣用品出售人员等多个层级和管理制度、服务流程。组织陈某某、候某某等多名女性进行卖淫活动并从中牟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租赁合同、行政处罚决定书、宣传卡等;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候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月刚和同案人张某乙、岳某某、张某丙等人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搜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月刚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强

2020年7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监视居于住处。联系电话13797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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