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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交通肇事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原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7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平市人,住原平市**小区**号楼**单元**楼**。曾因犯盗窃罪先后于2007年3月24日、2012年5月22日、2018年6月27日被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定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吸食毒品,于2010年9月30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 2011年5月26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3月13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7年3月14日被原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我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家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22日16时55分左右,被告人温某某无证驾驶已报废车辆晋H****3号(发生事故时悬挂京E****5)小型轿车,在原平市京原南路平安驾校训练场门口路段与同向左转弯的赵某甲驾驶的金彭牌三轮电动车碰撞,致赵某甲倒地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赵某甲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告人温某某肇事后驾车逃逸。经原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温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甲的死因符合交通事故致特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温某某主动向原平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车辆查询单、行驶证复印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嫌疑人员前科劣迹证明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冯某某、赵某乙、张某某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原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报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茜

2020年7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原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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