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被告人温某向陈某某(另案处理)购买位于宁都县梅江镇三环南路安置小区A13-2 号第五层的房屋,当时温某只支付了10万元押金便入住,后陆续支付部分房款,至2017年尚欠陈某某2.325万元,且因无钱过户,该房屋一直登记在陈某某名下。2017年1月17日,该房屋因温委欠徐某某的8万元欠款未偿还已被宁都县人民法院查封,宁都县人民法院于同年3月6日、5月5日将查封情况分别告知陈某某和温某。
2014年,被告人温某的舅舅曾某某(另案处理)用自己的房屋抵押贷款30万元借给温某买房,银行贷款还款时间为2017年4月29日,期间,曾某某多次催促温某还款,未果。2017年4月的一天,曾某某接到银行催促还款的短信。曾某某遂找温某还钱,温某称其在县城三环南路安置小区有一套房屋,要将该房屋卖掉后才有钱归还。2017年3月中旬左右的一天,温某为偿还各债权人的债务,为能将房屋顺利出售,遂找到陈某某商议,由其退还陈某某10万元,双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协议书),但签署的时间为2015年8月16日,让陈某某从名义上重新取得了该房屋的使用权。
2017年4月16日,被告人温某、陈某某夫妇、曾某某夫妇等人在宁都县第三中学对面的一个饭店内商议如何将该房屋变卖。经商议,先由曾某某帮温某偿还2.325万元给陈某某,再由陈某某与曾某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51.75万元将该房屋转让给曾某某。后由陈某某夫妇和曾某某夫妇一起到宁都县公证处公证一份陈某某委托曾某某出售该套房屋的委托书,至此对外就是以曾某某的名义出售该房屋,届时由陈某某帮忙签字过户给买房人即可。温某、陈某某、曾某某按照商议的情况操作之后,于2017年5月21日将该房屋以64.8万元过户登记给第三人谢某某。温某拿到房款后仅偿还徐某某2万元,后下落不明,陈某某、曾某某代为偿还剩余欠款及利息,后徐某某出具谅解书。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温某在赣州市章江新区瑞金路与三明路交叉口被赣州市公安局查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情况、房屋买卖合同、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温某甲等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温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建议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温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温新格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温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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