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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刘某某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案)_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浚检二部刑诉〔2020〕1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5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56********,汉族,本科毕业,河南**会计师事务所**住浚县**街道**号。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10月16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6211987********,汉族,本科毕业,河南**会计师事务所**,住浚县**街道**号。因涉嫌犯有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10月15日被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2019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刘某某涉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郭某某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浚县公安局于2020年6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河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接受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对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2015年度、2016年度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主审会计师温某某、刘某某没有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实地监盘、函证,分别违规为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出具2015年度、2016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致河南省**商贸有限公司利用该审计报告骗取原浚县**社贷款3000000元人民币。

2018年10月16日,温某某、刘某某分别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河南**商贸有限公司贷款资料、河南**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等相关书证;2.证人范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刘某某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企业财务报表审计报告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浚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  磊

杨映华

2020年7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温某某、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计7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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