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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阳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村民委员会****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9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住昭通市昭阳区**镇**村民委员会**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公安局昭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等人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现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意见,经退查后,于2020年2月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19日,吕某某、邓某某、蔡某某(已判刑)等人在**村民委员村民家中,用麻将以推筒子方式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张某某、吕某某、温某某、王某某对开设赌场进行帮助,获取不法利益。当日,马某甲、马某乙(已判刑)等人借机组织人员到该赌场破坏,被公安机关出警查处,查获大量涉案物品及涉案人员。

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温某某等人的到案说明,温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供述,同案已判刑人员的供述,证人证实,扣押的物证,现场指认笔录及辨认笔录等证据,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天平等四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被告人张某某、王某某、吕某某、温某某等四人属从犯,有自首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八至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通市昭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怀明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吕某某等人现押于昭阳区看守所。其中王某某取保候审,电话为13713337484。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碟6张。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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