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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吴某甲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温平检一部刑诉〔2020〕160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港市**路**号,现住龙港市**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3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7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苍南县**乡镇**路**号,现住龙港市**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份,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经事先预谋,通过微信创建“一分一分牛”赌博群,招揽赌客进群,并通过网络小程序开设房间,以“牛牛”的方式供他人赌博,累计抽取头薪人民币14000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于2019年8月13日在广东省东莞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吴某甲于2019年8月10日在浙江省龙港市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其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4部;

2.书证:户籍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手机截图、出所登记表、临时羁押证明;

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乙、吴某丙、吴某丁、何某某的证言以及公安民警出具的到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电子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微信和支付宝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吴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温继贵

2020年8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龙港市**路**号,被告人吴某甲取保候审在龙港市**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43页。

3. 随案移送手机4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量刑建议书》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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