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刑诉〔2021〕35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6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广汉市**镇**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月11日被广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明知王某某、谭某某(另案处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分别于2019年9月25日、2019年9月27日将广汉市**镇**村**组**茶馆内的一楼两间房屋出租给王某某和谭某某,为二人开设赌场提供场地。该赌博场所设置赌博机共计十台,2019年9月29日被广汉市公安局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为其提供场地,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俊婷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汉市**镇**村**组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