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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张某某盗窃案)_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七检公诉刑诉〔2019〕73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031983********,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小区**号楼**单元**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武山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5日因盗窃罪被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经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七里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凌某某挂靠甘肃**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从甘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包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家属楼加装电梯施工工程,凌某某雇用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在工地施工。同年7月23日因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家属楼加装电梯项目终止,甘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凌某某结算后要求凌某某一方人员撤场,后凌某某拖欠温某某、张某某工钱未付,二人一直向凌某某索要,期间多次扬言要将工地上钢材变卖,凌某某明确告知二人工地钢材归甘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同年9月6日2时许,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在明知工地钢材归甘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情况下,盗窃甘肃**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放置在兰州市七里河区北街甘肃省妇幼保健院家属院内的钢材,方管型号200*200*8,长12米,共35根(价值80500元);矩管型号150*150*6,长6米,共50根(价值30000元),共计价值110500元后逃离现场。后二人将赃物变卖,赃款挥霍。案发后,公安机关追回部分赃物,其余损失由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家属向被害单位赔偿人民币共计60000元,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3、户籍证明;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被害人陈述:6、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旭恒

2019年12月10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张某某现均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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