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路**巷**号**梯**。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031986********,汉族,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龙**镇**村**村**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白马塱三街7号4楼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8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新田县**镇**村委会**组,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街道**村委会**村某出租屋。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27199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路**花园**栋**梯**。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贝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221994********,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镇**村委会**村**号,住清远市清城区**城**园**栋**房。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7月24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卢某某,女,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11998********,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信宜市合水镇东田对面村31号。因本案于2019年7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7日被逮捕,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张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贝某某、卢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至2019年1月5日期间,被告人姜某在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塘湾明轩1616房、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城市花园富康苑6号楼西梯2304房以及清远市清城区小市城市花园紫荆苑3号楼2梯1904房等地,以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的方式利用计算机互联网络组织网上人员进行网络赌博,并雇佣被告人郑某某、朱某、彭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陈某某、何某某、张某、温某某、李某某、贝某某、卢某某等人担任赌博网站客服人员从事“上分”、“下分”工作。经审计,2016年12月至2019年1月5日,该团伙共收受赌资金额共计91028552.77元。其中:
2016年5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温某某进行赌博网站“上分”、“下分”等工作,共获利10万元。期间,姜利团伙共收取赌资72871434.96元。
2016年5月到2018年3月,被告人张某进行赌博网站“上分”、“下分”等工作,共获利8万元。期间,姜某团伙共收取赌资70741046.93元。
2017年4月到2019年1月5日,被告人何某某进行赌博网站“上分”、“下分”等工作,共获利6万元。期间,姜某团伙共收取赌资58683354.26元。
2017年3月到2017年11月,被告人李某某进行赌博网站“上分”、“下分”等工作,共获利3万元。期间,姜某团伙共收取赌资48618647.9元。
2017年10月至2019年1月5日,被告人陈某某进行赌博网站“上分”、“下分”等工作,共获利5万元。期间,姜某团伙共收取赌资25473552.22元。
2018年4月到2018年9月,被告人贝某某进行赌博网站“上分”、“下分”等工作,共获利17000元。期间,姜某团伙共收取赌资2130388.03元。
2018年7月到2018年9月,被告人卢木风进行赌博网站“上分”、“下分”等工作,共获利6000元。期间,姜某团伙共收取赌资1685857.15元。
被告人陈某某、卢某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电脑、手机等;2.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入所体检表、银行转账记录、微信和支付宝截图、审计报告等;3.证人证言:同案犯姜某、翁某某、郑某某、朱某、彭某某、邱某某、黄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某、张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贝某某、卢某某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张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贝某某、卢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张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贝某某、卢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温某某、张某、何某某、李某某、陈某某、贝某某、卢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季焕爽
附:
1.被告人均被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光盘36张。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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