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检诉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323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镇**村委**村**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宜宾市长宁县**镇**村**组**号。
以上两名被告人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惠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惠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温某某伙同朱某某驾驶摩托车先后四次窜到被害人王某某位于惠东县大岭镇彭白村家里盗窃,共盗走两箱皮蛋、一箱古岭神酒、一块菜板、一个电饭锅、一个电子秤、一瓶鲁花牌调和油(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966.9元)、一块玉、2瓶泡酒及现金150元。同年11月10日,公安机关将温某某、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仕鸿
2020年3月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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