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一部刑诉〔2020〕56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41997********,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村**号,暂住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8241998********,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镇**村**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3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25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某某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开始,被告人温某某在福建省龙岩市武平县**单元**室的家中,通过金华比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平台(简称“5173”平台,位于金华市婺城区宝莲广场A座7楼)发布出售“崩坏3”游戏账号,后通过游戏平台申诉功能找回账号并更改密码,并重新绑定新的手机号码后再次出售进行一号多卖骗取被害人钱财。至案发,温某某共非法找回88次,共计骗得被害人郭某某、黄某某、鲍某某等人人民币58908元。其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18年10月份加入,李某某主要负责借他人身份证和支付宝并在“5173”平台上注册卖家信息,违法所得由温某某、李某某六四分成。
被告人温某某的诈骗金额为人民币58908元,被告人李某某的诈骗金额为51751元。现两人已全部退赃,并取得谅解。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于2019年6月13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报案授权委托书、关系说明、谅解书、5173退付用户名单、确认账号、扣押清单、交易关联;
2.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郭某某、黄某某、鲍某某、杨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数据:光盘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电信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小帆
2020年4月28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6*******、185*******。
2.公安案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