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90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2021987********,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宁德市**镇**街**街**号。因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19年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嫌疑,于2019年1月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5月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5月31日公安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在珠海市香洲区人民东路**号珠海公安边防支队,在未取得主管部门依法授权的情况下,多次侵入珠海市公安局边防支队《珠海市边民过境通道综合管理系统》,篡改信息数据,违法为被告人李某某介绍的客户办理珠海来往珠澳小额贸易人员信息卡(证)的续签审批及新证审批办理。截至案发,被告人温某某通过被告人李某某联络共为陈某甲等人违法续签了共计233个证件,为陈某乙、林某某办理新证2个,共收取被告人李某某办证费用人民币2317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陈某乙、陈某甲等的证言;3.书证;4.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多次侵入珠海公安边防支队《珠海市边民过境通道综合管理系统》,篡改信息为他人办理珠海来往珠澳小额贸易人员信息卡(证)的续签审批及新证审批办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胡 欣
2019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卷宗四册、光盘十二张随案移送;
3.手机二台、珠海来往珠澳小额贸易人员信息卡(证)四张随案移送,请一并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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