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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李某甲等诈骗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19〕4425号

被告人温某某(自报名),男,1992年**月**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园**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自报名),男,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怀集县**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6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名),男,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村**巷**号**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自报名),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路**街**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3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29日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文珠,广东穗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6月,被告人李某甲、温某某、陈某某、李某乙合谋,由温某某出面签订租赁合同,以租车的名义从汽车租赁公司骗得车辆,拆除车辆GPS后卖掉获利。

1、5月24日,李某甲、温某某、陈某某、李某乙骗得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一台别克英朗小客车,后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等人一起将该车开到南京市转卖,未果。后李某甲将车交给朋友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79000元。

2、6月12日,李某甲、温某某、陈某某骗得佛山市南海桂城**融资租赁(厦门)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佛山业务点一台起亚牌K5小客车,拆除GPS后尚未卖出,李某甲将车交给其朋友使用。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111000元。

破案后,公安机关起回上述两台车辆,并依法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等人的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诈骗他人财物,其中温某某、李某甲、陈某某合计骗得人民币19万元,数额巨大,李某乙骗得人民币7.9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景芳

2019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温某某、李某甲、陈某某、李某乙现羁押于南海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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