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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莫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蓬检一部刑诉〔2020〕Z20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村民小组**号,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2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关卫昌,广东法制盛邦(江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莫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东莞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坊村民小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拘传,同日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间,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联系到**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江门市蓬江区**厂及江门市**有限公司开具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查明**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四家公司为江门市蓬江区**厂及江门市**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人民币2416290.00元,税款为人民币351090.9元。

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扣押清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税务机关提供的证明、复函、增值税抵扣情况、认证结果清单、银行流水清单、各被告人对相关书证的确认清单等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曹某某、郭某某、陈某某、吕某某、丁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莫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超荣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坊**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92583****;被告人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址:广东省东莞市**镇**坊村民小组**号,联系电话:1360230****。

2. 《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4份、案卷18册、光盘5张随案移送。

3.从被告人温某某处扣押的其退赃的人民币20000元现存于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专用账户中,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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