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溧检诉刑诉〔2020〕33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831992********,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住广东省肇庆市市辖区高要区**镇**村委会**村。被告人温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朱炫彦,江苏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60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费国庆,江苏天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阜阳市市辖区**镇**村**户。被告人杨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号。被告人陈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1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9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93********,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镇**村**街**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8021992********,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浙江省诸暨市**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户籍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利川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被告人向某某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曾用名“张某丙”),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1211989********,汉族,专科毕业,无业,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小区**号(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镇**村**村**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月24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2月22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甲(曾用名“贺某乙”),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6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个体,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幢**单元**室(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贺某甲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溧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溧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贺某甲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八名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4日、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底至2018年底,被告人张某乙以营利为目的,编写了“国服奇迹MU阿莱克斯双开版本”针对上海**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进口运营的《奇迹》(MU)网络游戏的辅助程序,并在互联网上销售。被告人杨某某低价从张某乙处购买,再转卖他人。被告人张某乙销售通过出售该辅助程序给被告人杨某某获利人民币1.4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销售该辅助程序金额为人民币2万余元。经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鉴定,“国服奇迹MU阿莱克斯双开版本”可以修改游戏中的程序指令,修改游戏程序的原始逻辑,绕开游戏保护等功能。
2018年初至2019年1月,被告人温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编写了“侠盗”针对**(杭州)公司旗下《新倩女幽魂》网络游戏的辅助程序,并通过互联网或者招收代理被告人蒋某某、张某甲、贺某甲、杨某某等人进行销售,共计获利人民币39.7万余元。被告人蒋某某后通过其名下的代理被告人陈某某、向某某等人或者直接通过QQ群和微信将“侠盗”程序予以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5.9万余元,其中被告人陈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2.4万余元,被告人向某某销售金额人民币1.6万余元;被告人张某甲通过QQ群和微信将“侠盗”程序予以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1.8万余元;被告人贺某甲通过QQ群和微信将“侠盗”程序予以销售,金额人民币1.2万余元;被告人杨某某通过QQ群和微信将“侠盗”程序予以销售,金额人民币1万余元。 经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侠道”外挂中的游戏多开功能通过修改新倩女幽魂游戏目录下的“dbghelp.dll”文件来实现。
被告人温某某、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贺某甲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向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到被告人温某某华为荣耀手机1只、联想一体机1台及组装主机1台,被告人蒋某某玫红色小米note5手机1部、被告人杨某某蓝色三星S8手机1部、电脑主机1台、被告人陈某某黑色小米手机1部、被告人张某甲白色魅族手机1部、被告人向某某苹果6SP手机1部、被告人张某乙苹果6手机1部、组装电脑主机1台及工商银行卡1张、被告人贺某甲蓝色VIVO手机1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8部手机、联想一体机1台及主机2台、工商银行卡1张。
2.书证:案发经过、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复印件等书证;
3.证人证言:证人史某某、杜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贺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四川神琥司法鉴定所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溧阳市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扣押笔录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溧阳市公安局提取的被告人手机、电脑中的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贺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贺某甲将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提供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温某某、蒋某某、杨某某等人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陈某某、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贺某甲情节严重,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贺某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向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张某甲、向某某、张某乙、贺某甲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晓敏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肇庆市市辖区高要区**镇**村委会**村,被告人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阜阳市市辖区**镇**村**户,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东省江门市台山市**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扎兰屯市**镇**村**街**号,被告人向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浙江省诸暨市**小区**幢**单元**室,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小区**号,被告人杨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小区**幢**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7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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