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1188号
被告人温某甲,曾用名温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51988********,汉族,初中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住江西省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71975********,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住江西省石城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青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青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甲、许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温某甲、许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至8月21日期间,在明知他人利用支付宝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被告人温某甲、许某某仍有偿提供支付宝给他人(QQ昵称:黎明,身份待查)使用,且被告人温某甲在支付宝中帮助他人进行转账分流,从中获利共计人民币3800元。
2020年8月19日,被害人王某某在青田县被他人诈骗人民币68336元。在被骗资金中,有888元人民币经过被告人温某甲的支付宝账户转移后被掩饰、隐瞒,有67448元人民币经过被告人许某某的支付宝账户转移后被掩饰、隐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3部;
2.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户籍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银行转账流水,资金转移示意图、支付宝转移记录,手机聊天截图,支付宝信息及转账截图,情况说明;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温某甲、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甲、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甲、许某某明知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仍有偿提供支付宝或帮助转移等方式为他人进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甲、许某某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田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留晓一
2020年12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温某甲现羁押于青田县看守所,被告人许某某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量刑建议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