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甲,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9197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住个旧市**号**单元**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许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5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住石屏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4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许某甲、许某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温某某、许某乙值班律师杨皓的意见,听取了被告人许某甲辩护人李泉华、郭文俊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三人商议在建水县人民医院、******病人行骗,由温某某装扮为“杨医生的儿子”,许某甲、许某乙则在医院附近以同病相怜的角色与进行搭讪,虚假宣传和夸大药的功效,进而销售其包装过的决明子。2019年9月6日,三人在建水县人民医院后门骗取被害人童某某的人民币4100元;2019年8月27日,三人在建水县中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梁某某的人民币1800元;2019年7月12日,三人在建水县中医院附近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人民币1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童某某、梁某某、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许某甲、许某乙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碟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许某乙、许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许某甲、许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许某乙、许某甲到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许某甲现羁押于州看守所;许某乙、温某某现羁押于建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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