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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谢某某、朱某某等九人开设赌场案)_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龙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龙检一部刑诉〔2020〕52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85********,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幢**单元**,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1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8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安溪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荣方,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安溪县**小区**栋**梯**,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200000元,2014年12月19日被假释,2016年12月10日假释期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林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2********,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住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广场**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惠安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漳州市长泰县**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94********,回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泉州市泉港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3日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又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易荣方、林某甲、蔡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5日至4月13日间,被告人温某某、谢某某、朱某某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在漳州台商投资区**镇**广场**栋**室被告人林某甲住处,雇请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进行银行转账,雇请被告人郭某某制作Excel表格统计转账数额,为赌场进行赌资的转账结算支付,转账金额共计7693869.37元(人民币,下同),从中获利。被告人朱某某非法获利23268元,被告人林某甲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蔡某某非法获利1000元,被告人郭某某非法获利3200元。现被告人朱某某已主动退赃23268元,被告人郭某某已主动退赃3200元。

2.2020年4月10日至4月26日间,被告人温某某、谢某某、黄某甲、易荣方、易某某(另案处理)明知他人利用网络开设赌场,仍在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被告人谢某某“***”店内及**镇**广场**栋**室被告人林某甲住处,雇请被告人肖某某进行银行转账,为赌场进行赌资的转账结算支付,转账金额共计5061327.82元(人民币,下同),从中获利。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共非法获利28500元,被告人黄某甲非法获利14698元,被告人易荣方非法获利14076元,被告人肖某某非法获利2500元。现被告人谢某某、温某某已主动退赃28500元。

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于2020年5月10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蔡某某、郭某某于2020年7月2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卡等物证;2.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林某乙、黄某乙7人的证言;4.被告人温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易荣方、林某甲、蔡某某、肖某某、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漳州龙信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等鉴定意见;6.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易荣方、林某甲、蔡某某、肖某某、郭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提供帮助,九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九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均是从犯,均应当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谢某某、蔡某某、郭某某均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均是自首,均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朱某某、黄某甲、林某甲、易荣方、肖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荣方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谢某某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某甲、易荣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甲、蔡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至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海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建生

检察官助理:林乙奇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谢某某、朱某某、黄某甲、易荣方、林某甲、蔡某某、肖某某、郭惠现羁押于龙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九份。

【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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