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尚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尚检公诉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6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国民主同盟会盟员,原系尚义县政协第十届委员会政协委员,被逮捕前系尚义县博康医院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被逮捕前住尚义县博康医院。因涉嫌诈骗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9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尚义县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尚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孙瑞琪,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颖,河北三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车某某,女,195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51953********,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群众,医生,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现居住于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路**号付**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经尚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6日被尚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尚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向阳升,河北国器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尚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车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现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19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我院于2019年11月26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我院于2019年12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尚义县博康医院于2016年8月30日成立,类型为个人独资企业,被告人温某某系该医院的投资人兼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院长)。
一、串换诊疗项目
2018年2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润,私下授意被告人车某某,以博康医院购进的瑞美乐牌电灼光子治疗仪(型号为YR-180D)中的“电灼刀”、“红光”、“波姆光”不能用于医保报销的诊疗项目为住院病人进行治疗,但按能够用于医保报销的的“深部热疗”项目进行收费。温某某、车某某以串换诊疗项目的形式共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46716.26元。后尚义县医保局发现博康医院违规后,于2018年10月、2019年5月分批追回38400元和27200元。
二、虚记治疗项目
被告人温某某在明知尚义县民宗局对特困人员(又称“五保户”人员,以下简称五保户)病患住院发生费用的自付部分予以100%救助的情况下,为增加医院收入,先后与南壕堑镇、大青沟镇、红土梁镇、小蒜沟镇、大苏计乡五所敬老院的负责人达成协议,用以招揽五保户病患到博康医院治疗,同时博康医院以提供免费接送、护理、吃饭等条件来招揽零星供养五保户病患入院治疗。2017年9月至2018年12月期间,被告人温某某为谋取非法利润,授意博康医院的相关医生和护士对住院的五保户病患以虚记“其他推拿治疗”“其他推拿治疗(加收)”项目的形式,来替代五保户病人住院期间产生的接送费、护理费和伙食费。温某某以虚记治疗项目的方式共骗取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1224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博康医院购买的瑞乐美牌电灼光子治疗仪;2.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尚义县医疗保障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温某某、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国家医疗保险基金和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二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被告人温某某诈骗财物金额达169200.26元,属于数额巨大;被告人车某某诈骗财物金额达46716.26元,属于数额较大。本案中,“医疗保险基金”,“城乡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资金”属救济、医疗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对被告人温某某、车某某酌情从严惩处。被告人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尚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洪海
(院印)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尚义县看守所,被告人车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0册。
3、核算、认定诈骗金额的详细名单1份,共12页。
4.被告人车某某的《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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