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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邓某甲等3人开设赌场案)_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紫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性,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居委会。因本案于2020年03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03月21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邓某甲,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紫金县,住紫金县**镇**路一民房。因本案于2020年03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紫金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邓某乙,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2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广东省河源市紫金县,住**镇**号。因本案于2020年03月1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日被紫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紫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邓某甲、邓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相关权利义务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温某某伙同被告人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在逃)分别在紫金县**镇**号、**镇**路一民房三楼大厅以“跌豹子”的形式开设赌场给他人聚众赌博,期间温某某负责提供场地、抽水及放哨,邓某甲、邓某乙、“黄某某”合伙轮流做庄,“灿某”(在逃)、“黄某某”负责招揽赌客及放哨。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9日下午查处该赌场,抓获开设赌场的温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以及参赌的廖某某、郑某甲等人,现场查获用于赌博的瓷碗1只、骰子3粒、塑料凳子10张及赌资人民币389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赌具及赌资;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扣押清单、辨认笔录、行政处罚文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

3.证人廖某某、郑某甲、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郑某丙、温某某、彭某某、杨某甲、郑某乙、杨某乙、黄某乙证言;

4.被告人温某某、邓某甲、邓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及拍照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邓某甲、邓某乙自愿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接受刑事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邓某甲、邓某乙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紫金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兆廉

20200604

 1.被告人邓某甲现关押于紫金县看守所;被告人温某某(联系方式:1353913***8)、邓某乙(联系方式:1787517****)均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共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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