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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陈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白检一部刑诉〔2020〕Z11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8********,成都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单元****号。2008年10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9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8月12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131983********,成都市人,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青白江区**镇**村**组,现住成都市青白江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8月12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白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晚,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单元****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冰毒。

2、2020年7月26日晚,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单元****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许某某、赖某某、窦某某与其共同吸食冰毒。

3、2020年8月6日晚,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小区****单元****号的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吴某某吸食冰毒。

2020年8月6日晚,两名被告人在家中被民警挡获,现场查获自制吸毒工具一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扣押笔录、房租支付凭证、尿液现场检测报告、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多次为多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被告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玺长臣

检察官助理:郭伟

2020年12月1日

                                      

附件:

1.侦查卷叁册;

2.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被告人温某某现被羁押于成都市青白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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