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罗检刑诉〔2020〕1079号
被告人温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为4509811993********,高中文化,群众,无业人员,户籍地址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镇**村**组**号,现住深圳市宝安区**乡街道**队**巷**号**楼**。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罗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1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被告人温某某在**公司营业执照的男子(在逃,微信昵称为“W”),双方商谈,被告人温某某使用自己的身份资料办理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然后以每套500元人民币的价格出售给该男子。随后,被告人温某某在犯罪嫌疑人钟某某(另案处理)带领下,伙同他人先后在本市申办了深圳市**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深圳市**服装有限公司、深圳市**咨询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云梦泽(深圳)广告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鞋业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又陆续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罗湖区**莲塘支行等分别办理了对公账户、U盾等资料。事后,被告人温某某将办理好的公司营业执照、对公账户等资料均分别卖给了犯罪嫌疑人钟某某。
2020年8月6日,公安人员将被告人温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涉案公司及相关工商登记材料、搜查证及搜查笔录、情况说明、银行交易流水、被告人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 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为获取非法利益,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姜琰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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