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827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住云安区**镇**塘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云浮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云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云浮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3日被云浮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3日移送云浮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云浮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27日交由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5日15时54分许,温某某驾驶赣CT8***重型自卸货车由**路往**村行驶,行驶至云浮市区**路段时,与同方向同车道在右前方行驶的、由曾某某驾驶的粤W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粤WJ0***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书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榜
二○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附: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贰册、光盘一张、证据目录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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