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11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镇**路**号附**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温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温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温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1日20时05分许,驾驶人温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内江方向经遂筠路往贾家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省道206线(遂宁--筠连)93KM+300M处,与行人李某某相撞,造成行人李某某以及驾驶人温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行人李某某经内江市第四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02日01时25分宣布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温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温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取得了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温某某、邹某某、周某某等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无证驾驶无牌证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逃逸)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积极赔偿死者家属,并取得书面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温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屈志坪
2020年9月14日
附:
1.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卷内光盘1张,《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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