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2146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9199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公司**,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乡**村**组,现住北京市朝阳区**镇**村**公司宿舍。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温某某于2020年4月15日20时07分,在北京市朝阳区双桥西路万通变电站10kV石槽路30号电杆处,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粤S0****)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前部将在车行道内停留的被害人牛某某(男,殁年63岁,北京市人)撞倒,造成牛某某死亡,车辆损坏。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牛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认定,被告人温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
被告人温某某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理。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贾晓文
检察官助理:石晓琼
2020年10月12日
附:
1. 被告人温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北京市朝阳区**镇**村**公司宿舍,联系电话13910******;
2.全部案卷4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无冻结、扣押款物。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