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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现住吉林省长岭县**镇**屯。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双辽市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9月1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9日被双辽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5日9:09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吉A****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吉J****挂号重型仓栅式挂车沿绥沈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该公路528公里+584米处时,与前方同方向行驶宋某甲驾驶的吉0*****6号农用拖拉机相撞,致宋某甲受伤,农用拖拉机乘车人宋某乙死亡,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温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发案经过、破案经过、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居民死亡医学证明、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常住人口数据信息、前科劣迹证明、拖拉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宋某甲、王某某、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书:吉林迪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双辽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吉林恒立司法鉴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高蕊

2020年10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双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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