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孝检一部刑诉〔2020〕212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职业:个体,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汾阳市,住汾阳市**镇**村**街**号,准驾车型:C1型。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孝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月30日被孝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本案由孝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4日2时6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晋J7****,**牌三轮汽车,沿孝义市园区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至金达气体厂西门口路段时碰撞行人周某某,致周某某倒于道路中心位置,后温某某驾车逃逸;2时33分许李某某驾驶晋M5****,**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冀H****挂**牌重型自卸半挂车,沿孝义市园区南外环路由西向东行至该处碾压道路中心倒着的周某某后驾车逃逸。经鉴定周某某死因符合交通事故导致的急性重度开放性颅脑损伤、胸腔脏器损伤合并颈髓损伤死亡。经孝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被告人温某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驾驶证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前科劣迹查询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关系证明、授权委托书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尸体检验报告、全同胞关系鉴定报告、三轮汽车痕迹鉴定报告、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万衡鉴定中心说明函、汇通司法鉴定中心说明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
6.监控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致一人死亡,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温某某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温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孝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红娟
检察官助理:赵江涛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羁押于孝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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