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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屯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0021998********,汉族,中专文化,黄山市**电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住黄山市屯溪区**镇**道**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黄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黄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黄山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黄山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4日转至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8时36分,被告人温某某驾驶皖J****3号小型汽车沿屯溪区华山路由老大桥方向往横江桥方向行驶,驶至华山路民航售票处路段时撞到横过人行横道的行人孙某某,造成孙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孙某某后经黄山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孙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胸部损伤合并颅脑损伤死亡。黄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场处置,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归案经过、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鉴于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十个月,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凌云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黄山市屯溪区**镇**道**号。

2.侦查卷一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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