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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会检公诉刑诉〔2020〕38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巷**号,居住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会昌县公安局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10时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闽******重型半挂牵引车(后牵引闽*****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沿323国道自东往西行驶至G323线37KM会昌县**乡**村路口路段时,未保持安全车速,遇紧急情况时采取措施不当,与由南往北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钟某某在道路南侧发生碰撞,造成钟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1月10日,钟某某经会昌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会昌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被告人温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钟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友生

2020年4月7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址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镇**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3950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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