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温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赣县,公民身份号码36212119********3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乡**村**组*号。2019年**月**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月**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州市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月**日14时5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驾驶闽******小型普通客车沿S226线由赣州市章贡区**镇往赣县区**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赣县区**镇**村路段时,因疲劳驾驶,将车辆驶入左侧道路,将在路边行走的被害人陈某某撞倒,造成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陈某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经赣县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主动到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交通肇事的全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车辆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尸检报告、车辆技术性能检测报告等鉴定意见;5.勘查、检查笔录:肇事现场的勘验检查笔录;6.其他证明材料:情况说明、归案经过等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自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杰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押于赣县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
3.光盘贰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