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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251980********,汉族,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住定兴县**镇**村**号。2016年4月1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2020年3月9日被定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批准,2020年3月13日由定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定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8时55分许,被告人温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定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村西路段时,将行人张某某、秦某乙撞倒,造成张某某、秦某乙二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温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鉴定,温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5.9mg/100ml。

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某近亲属丧葬费四万元、被害人秦某乙近亲属丧葬费四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居民死亡医学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村委会证明、120接诊记录、换购合同、刑事判决书、光盘制作说明、被告人及被害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登记三联单等;2.证人秦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定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事故照片;6.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韩志刚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定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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