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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温某某交通肇事案)_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济源市****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被济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5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8时10分许,被告人温某某超速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的豫UP****号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黄河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承留镇政府路段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与被害人孔某甲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载孔某乙发生相撞,造成孔某甲受伤,孔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温某某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孔某甲、孔某乙无责任。经鉴定,孔某甲肢体部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肢体创口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温某某拨打了110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案发后,被告人温某某与被害人及其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被害人及其家属对温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温某某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艳伟

         郭爱华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附:

    1、被告人温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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