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二部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425197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出生地监利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监利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1日被监利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11月30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诉讼权利,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温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从监利市**镇出发,前往监利市**镇**村。同日5时30分许,温某某驾驶该车沿G351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监利市**镇**村**组路段时,因操作不当,其所驾车前部左侧将行人陈某甲撞倒在地,温某某随即电话联系其岳父竺某某,温、竺二人将陈某甲抬进正三轮摩托车车厢内后,温某某将陈某甲送往**卫生院救治。温某某随同陈某甲前往监利市人民医院途中被传唤到案,陈某甲经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2时许死亡。经法医分析,死者陈某甲符合头部外伤致颅脑损伤引起脑功能严重障碍而死亡。经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无号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2.事故发生时,应是无号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前部左侧与行人发生接触。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为:温某某所驾车辆未取得号牌,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能充分观察路面,确保安全驾驶,事故发生后,未及时报警并保护现场是造成事故的原因;陈某甲无过错。据此认定:温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陈某甲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无号力帆牌正三轮摩托车实物照片;2.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接处警信息表、诊断证明书、送达回证等书证;3.证人陈某乙、竺某某、周某某、李某某的证言;4.监利市公安局[2020]法鉴字第118号法医分析意见书、武汉福田爱民司法鉴定中心[2020]痕鉴字第22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监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温某某具有无证驾驶无号牌且制动系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邓阳武
检察官助理:周哲
2020年12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全案证据和材料共1册,光碟2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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