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温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326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现住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镇**路**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温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温某某于2018年3月至2019年9月,代理网址为******.com/cas的淫秽视频网站,通过发展线下会员的方式进行推广。线下会员通过向微信群中发送链接的方式传播淫秽视频,被告人温某某发展19名线下会员。被告人温某某每两至三天对上线开发的网址为******.com/cas的淫秽视频网站进行更新,其从腾讯QQ上以每条淫秽视频1.5的价格找传片手将淫秽视频上传至该淫秽网站,案发时该网站已有899条淫秽视频。淫秽视频网站上的淫秽视频点击后付费观看,被告人温某某抽取该淫秽视频网站盈利总额的5%,其因此非法牟利人民币123,871.36元。
另查明,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3月27日被告人温某某代理名为“***”的淫秽视频网站后,找到微信名为“**工作室”进行推广。该网站提取非法所得的30%,其余70%转入温某某支付宝账户,温某某抽取70%中的10%,剩余通过支付宝转给其下线“**工作室”。被告人温某某因此获利人民币13,795.67元,该起犯罪事实由浙江省温州市松阳县警方立案侦查后,移交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审查起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温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温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代理网址为******.com/cas淫秽视频网站和名为“***”淫秽视频平台传播淫秽物品牟利137,667.0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严重,法定刑为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温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退缴全部赃款,向侦查机关提供上线违法犯罪线索,系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与本院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温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宏斌
检察官助理:孟庆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已被取保候审,现居址同上,联系电话:17505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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